(学生考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分×10%+专业文化素质分×70%+实践创新分×10%+身体心理素质分×10%)
A 思想道德素质( 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70分,加减分之和最高30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
1、加分事项:
(1)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加2分,凡中共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考核合格者可加5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加分(由学院党总支提交合格名单交至班级加分);
(2)好人好事奖励分:凡有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勇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者,受国家级、省级或校级表彰、感谢信并经学院党总支认定,最高给予30分奖励;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每次加3分
(3)在争先创优、文明评比等活动中,获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相应的标准加分:
级别等次 | 院级 | 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备注 |
一 | 3 | 5 | 10 | 20 | ①集体(或合作)项目其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②此项加分 |
二 | 2 | 4 | 8 | 15 |
三 | 1 | 3 | 6 | 12 |
鼓励 | 0.5 | 2 | 4 | 8 |
(4)校院学生会的正副主席及其他学生组织和社团的正副负责人,经所在组织考核合格者,加5-10分;班(团)委以上学生干部(班长、党(团)支部书记、学院学生会副部级以上干部考核合格者,可加4-8分,班级其他干部(包括寝室长),考核合格,可加3-6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计一次最高分;
(5)考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加分,只计高分,不重复累计。
2、减分事项: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参加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思想道德素质项不得分;
(2)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扣30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扣20分,受校级、院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10分、5分;
(3)有恶意拖欠学费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扣15分;
(4)凡各种考勤(上课、早锻炼和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缺勤次数未达处分下线者,每缺勤1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计1次缺勤;
(5)中共党员、班(团)学生干部,校院团委、学生会以及在校院学生工作部门管理和指导的学生组织内任职的主要学生干部,工作严重失职者,对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抢救的扣15分;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组织责任者,扣20分。
(6)上述1至5条可累计扣分,直至扣完思想道德素质总分为止。
B专业文化素质 (专业文化素质分=平均学习成绩,)
平均学习成绩=每门课程成绩×该门课程学分后的总和÷所修课程总学分数(体育成绩不计算入内)
C 实践创新素质 (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40分,加减分之和最高60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
1、加分事项:
(1)凡学术及专业类成果、论文、作品获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奖励和鉴定,在相应级刊物公开发表和宣读交流者,或正式入选、参展、参演者,
可参照下表标准加分:
级别等次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备注 |
一 | 40 | 30 | 15 | 10 | ①.凡不分等次的奖励,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应标准加分; ②“正式入选、参展、参演”系指校级以上官方机构或正式组织主办的公开正规刊物或活动; ③集体(或合作)项目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
二 | 30 | 20 | 10 | 8 |
三 | 20 | 10 | 8 | 5 |
鼓励 | 10 | 8 | 5 | 3 |
参加 | 5 | 3 | 2 | 1 |
新闻消息、简讯类、文学类等作品按第三等次对应级别减半加分(按每篇不少于500字计,少于500字的两篇按一篇计,累计不超过30分)。 (2)在校内外刊物公开发表文章加分如下:(累计不超过30分)
在院级刊物(院报、学院网页)发表:每篇加3分,在省级刊物发表:加10分,在国家级刊物发表:加20分;
(3)凡在考评学期内获得各级英语等证书加分如下:(各项证书累计不超过30分)
①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或专业四级,加10分,通过专业八级,加20分;心理学专业本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加10分,通过国家英语六级,加20分,音乐治疗专业通过国家英语三级,加10分,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加20分,通过国家英语六级,加30分
②通过普通话等级考试二级乙等加10分,通过二级甲等加20分,通过一级乙等加30分,通过一级甲等加40分。
③通过教师资格证教育学考试加10分,通过教育心理学考试加10分。
④通过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考试加10分。
(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或提交社会实践论文、调查报告者,加5分,评为院社会实践院级先进个人,另加2分,评为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5分,
(5)凡同一成果或同一项目获不同层次奖励(鉴定)、参展、参演者,取最高级奖励加分。
2、减分事项:
(1)不按规定参加学生课外小实验、小制作、小论文等相关科技竞赛活动者,减10分;
(2)不按规定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群众性科技实践活动者,减10分;
(3)不参加学校要求参加的开放性实验和专业实习者,减10分;
(4)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者,减10分。
D 身体心理素质 ( 满分100分,其中基本分为60分,加减分之和最高40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
1、加分事项:
① 参加体育竞赛及获奖者,按以下标准计:
名次级别 | 破记录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八 | 参加 |
国家级 | 30 | 15 | 13 | 11 | 9 | 7 | 5 | 4 | 3 |
省级 | 20 | 10 | 9 | 8 | 7 | 6 | 4 | 3 | 2 |
校级 | 10 | 5 | 4 | 3 | 2 | 2 | 2 | 1 | 1 |
院级 | 5 | 4 | 3 | 3 | 2 | 2 | 2 | 1 | 1 |
注: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②参加各级体育运动队,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主力 | 非主力 |
国家级 | 10 | 5 |
省级 | 8 | 4 |
校级 | 5 | 2.5 |
院级 | 3 | 1.5 |
注:不积极参加训练和比赛者,不予以加分.
2、减分事项:凡在考评学期内体育不达标或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此项扣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