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管理规定

日期:2023-07-09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为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创新,在研究生培养教育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求强”育人理念,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专业素质,现就我校研究生参加本、专科生教学实践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我校各专业统招,并且指导教师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的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均应参加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教学实践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参加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教学工作,主要是在导师指导下承担与本专业、本学科相关联的本、专科课程教学任务。具体形式包括:专业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的课堂理论教学、课堂辅导答疑、组织课堂讨论和实验课程、专业技能训练课程的带教,以及本、专科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写作等指导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参加全日制本、专科生教学实践工作总学时数要求,博士研究生为12-24学时,硕士研究生为20-30学时,其中参加本、专科生理论课程的教学时数,博士研究生不超过6个学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个学时。研究生教学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也可根据导师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实际情况及本专业教学计划适度调整。研究生教学实践剩余的学时可采用承担本、专科生实验教学、临床带教、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等教学实践形式完成。

第四条 研究生承担本、专科生课堂理论教学任务,必须按照学校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撰写相应课时的教案、讲稿,制作相应课时的多媒体课件,自觉遵守《江西中医药大学课堂教学规范》、《江西中医药大学关于调课、停课的规定》等教学管理文件规定的教学纪律和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承担并完成本、专科生教学实践任务后,其指导老师不得另行安排研究生为指导老师代课,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则按《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追究指导老师的责任。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撰写的教案、讲稿以及制作的多媒体课件等要给予悉心指导。在研究生授课时,其导师必须亲自跟班听课,对研究生的课堂教学方法、授课技能等进行点拨指导。

第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时,应初步拟订学生教学实习的学期与教学时数,并指导研究生在开课学期前须事先向授课课程所属教学院(部)和学科组(教研室)提交正式教学实践申请,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申请表》,并在课程所属学科组(教研室)进行试讲。试讲通过后方能由课程所属学科组(教研室)统一安排课表,由教学院(部)分别报送学校研究生院、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办公室备存。

第八条 研究生完成教学实践任务后,其本人应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鉴定表》,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工作的实际表现填写评语,课程所在学科组和教学院部要签署评价意见并标注是否优秀、合格或不合格。《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鉴定表》一式两份,由本院(部)和研究生院分别留存备案。

第九条 凡毕业前没有参加过教学实践或教学实践评价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须待其完成教学实践任务并被评价为合格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条 各教学院(部)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参加本、专科生教学实践工作,切实加强对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工作的教育、引导、管理和考核。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将对各院(部)研究生参加本、专科生教学实践工作情况,尤其是对研究生承担本、专科生专业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为校外兼职导师的全日制统招研究生教学实践管理参照《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1: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申请表

备注:

1.本申请表应在教学实践开始前的学期向导师所在教研室提交;

2.教研室签署意见后及时将申请表反馈到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核后备案,并反馈给教研室和研究生。


附2: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鉴定表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大道1688号 邮编:330004 电话:0791-87118682

主办:江西中医药大学 人文学院赣公网安备 36010202000449号 备案号:赣ICP备120002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