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请假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江西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西中医药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或其他事由需离校而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
(二)学期开学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
(三)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的。
第四条学生请假,应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时间在3至7天(含7天)的,由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三)请假时间超过7天的,由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超过2周的,报告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
(四)学生请假时间若与考试时间重合,参照《江西中医药大学课程缓考规定》办理;
(五)学生实习(见习)期间请假,参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医学类实习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生请假期满,应于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辅导员及所在学院销假。请假7天以上的销假情况,学院应报学工处备案。辅导员应督促学生按规定时间销假,未在规定时间内 销假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六条学生如需续假,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请假处理:
(一)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续假的。
第八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供学校医务所的诊断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条请假时间达到《江西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休学情形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或毕业年级学生因联系工作原因需请假,依照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未请假擅自离校2天以内或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10学时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学生未请假擅自离校2天以上4天以内(含4天)或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学生未请假擅自离校超过4天或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超过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但因不可抗力、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诉,申诉的具体程序依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